网络大V应承担较高注意义务 网上公开发言应更审慎
河南女童王凤雅亲属诉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昨天,河南女童王凤雅的母亲杨美芹、爷爷王太友起诉上海女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一案,在闵行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令被告陈岚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向原告杨美芹赔礼道歉,连续置顶30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凤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微博发帖是否侵权是争议焦点
今年8月14日,案件一审开庭时,争议焦点之一便是陈岚微博发帖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王凤雅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医疗费用,杨美芹通过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3.2万余元。之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等内容的短信。
陈岚系新浪微博认证加V的注册用户,基本信息及微博认证的个人身份信息为“作家陈岚”。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陈岚陆续发布涉及王凤雅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2018年5月初,王凤雅去世。原告王太友以捐款形式交付当地慈善会未使用捐款1000余元。
陈岚辩称,自己并无贬损原告杨美芹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信息来源,对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来源,确认后已删除并公开道歉。杨美芹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属于个人隐私,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陈岚的观点。判决书指出,陈岚对杨美芹网络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并无不妥。而杨美芹在向公众求助后,便有义务披露善款去向等信息。本案中,杨美芹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公众通过破碎信息推导出错误结论,即使因此名誉受损,也应适度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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