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V应承担较高注意义务 网上公开发言应更审慎

2019-12-03 23:47:53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网络大V应承担较高注意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基于陈岚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她应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等多句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她获知的信息来看,不能得出以上结论。上述言论超出合理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中,确实有几种情况可以免责。”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金可可说,首先是真实性抗辩,行为人所传播的信息内容只要属实,纵然使民事主体名誉受到贬低,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舆论监督者,特别是媒体和记者,也无法绝对保障其传播内容完全符合真实情况,所以法律也不要求其保证所发布的信息绝对真实。但媒体和记者在发布相关信息前,仍应就消息来源及其真实性进行查证,在无法确保消息来源真实性的前提下,应谨慎发表言论。如果尽到了合理查证义务,即使所述失实,也不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未尽到相应查证义务而发布相关失实信息,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网络大V,不是媒体。考虑到她的社会影响力,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宜把她视作一个普通人。我认为,法院判决她承担较普通人更多的查证义务比较合理。”金可可说。

在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思阳看来,本案暴露出我国慈善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更应引起重视。“和个人慈善行为相比,组织化慈善具有规范、专业、高效、便于监管等特点,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这点在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慈善法中有所体现。”遗憾的是,目前国内此类慈善行为,远不能满足随时可能出现的需求。此时,在捐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提供信息分享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就有了生存空间。但因缺乏有效监管,不少网友都曾表示自己的爱心“受到欺骗”。

本报记者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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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络舆论]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闲乐]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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