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州天价乌木案 四川高院驳回村民所有权起诉
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吴高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吴高惠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吴高惠称乌木在其承包地内发掘,其是本案原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因此,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并进行审理,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本案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问题,被诉行政行为也非行政裁决行为,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条件,因此,上诉人吴高亮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乌木所有权争议一并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省法院对证据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二审予以确认;吴高亮在二审中提交的麻柳村村民的建房工程施工合同、视频集锦及吴高惠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新证据的要求,二审不予采信。对乌木的发现经过及乌木的发掘地点,省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省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乌木]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安源]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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