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小心!买房谨防“住宅”变“公寓”
公寓也就是集合性住宅,大致可分为普通公寓、上午公寓、酒店式公寓三类,其中,普通公寓为住宅性质,产权70年;后两者为商业用地,商务公寓产权年限根据用地性质而定为50年或40年;酒店式公寓产权40年。
住宅指的是专供居住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普通住宅的产权为70年。
公寓与住宅在规划管理、土地属性及年限、设计及验收、使用的费用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从投诉处理情况来看,少数开发商对规划为“公寓”的房屋,并未遵循“如实表达”的政策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按照“住宅”对外宣传、向消费者推销,甚至写进购房合同。直到办理房屋产权时才暴露出来,从而引发纠纷。省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由“住宅”变“公寓”,实质上是个别开发商隐瞒实情,将“公寓”当“住宅”销售,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省消委会特地发出下列呼吁: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需注意,谨防“住宅”变“公寓”
二、商品房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房性质
三、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相关:公寓]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陈瑾]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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