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建筑物命名谢绝“洋名”“怪名” 禁止有偿命名
同时,《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如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发布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建筑物广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名禁止有偿命名 路牌不带广告
“地名是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管理要尊重民意、要注重社会意义、要切实服务于公众。地名命名的过分商业化、功利化,剥夺了公众对管理公共资源的参与权,还可能给公众生活造成不便。”相关负责人说,针对以往以企业名命名地名,地名标志承载商业广告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禁止有偿命名地名;对于利用地名标志承载广告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地名标志设置单位限期改正。
“《条例》实施之后,新的路牌将设置不带广告的路牌。”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条例》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如损坏地名标志,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地名]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王伶雅 徐璨]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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