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生活照上了招生宣传册 法院:教育培训机构侵犯了肖像权
法院
公司行为侵犯肖像权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在应聘时提交了照片,并不表明同意被告公司可以以任何形式使用其照片。在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照片用途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杨某提交照片的行为视为同意公司在宣传册上使用。且无论教育培训行业中是否存在以老师获得预期收益作为将老师照片印刷在宣传资料上的一种对价的交易习惯,都不能改变肖像权的专属性,即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公司也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杨某同意在招生宣传册上使用其照片的情况下,不能以杨某明知行业内的交易习惯而认定公司可以在宣传册上使用照片。因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肖像权。但杨某无证据证明公司因使用其肖像获得54000元收益,综合考虑公司使用照片的具体原因和情况、公司的过错程度、杨某受到的实际影响以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2000元。
[相关:侵权]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方圆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


成都商报新闻热线:
028-86612222
028-86612222
华西都市报新闻热线:
028-86969110 96111
028-86969110 96111
四川4台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热线
028-85587777 85555046
028-85587777 85555046
成都电视台第二频道(原33频道):
028-88881890
028-88881890
成都电视台5频道成都全接触新闻热线:
028-84321999
028-843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