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劳动者不愿签合同心存侥幸 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被判赔偿双倍工资
劳动者拒签
用人单位可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日前,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法官,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劳动仲裁,二是双倍工资问题。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必须到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任何与劳动有关的争议,除拖欠劳动报酬并有工资欠条的纠纷外,都必须先到仲裁委部门进行仲裁。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到法院进行起诉。在本案中,罗某先到成都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后,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对仲裁决议裁决不服,才起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其次,原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提出,并非是原告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被告拒绝签订,原告不存在过错。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被告罗某的工作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就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就心存侥幸,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仍需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
[相关:劳动关系]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钱薇伽 本报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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