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老旧小区设电梯单元业主须全体同意 按一定分摊比例出资
至于“建设单位”,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可以扮演这个角色,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办、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按一定分摊比例出资
业主们都同意增设,但钱从何而来?
《办法》涉及到“资金来源”的三个建议: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其它合法资金来源。
同时,要在增设电梯所在现场(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如果收到异议,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
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电梯建好后,能否办理产权,属于谁所有?对此,《办法》也有明确规定:既有建筑所在单元增设电梯的,增设部分归本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电梯]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辜波]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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