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别车案”一审宣判 张某领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8月2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张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因被害人卢某驾驶车辆突然连续变道,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在驾驶途中相互追逐、挤靠,并发生口角。随后,张某驾车将卢某所驾车辆逼停,将其从车内拉出后进行殴打,造成卢某轻伤。经法医学鉴定,卢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次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对张某和卢某5月3日违法驾驶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锦江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卢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卢某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8月3日,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张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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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院]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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