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欧尚超市出售藕粉未标注蔗糖含量 被判十倍赔偿
明知不合格而销售 二审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一审判决后,史女士不服,进行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准、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有标签,注明国家相应标准规定的特定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配料或者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欧尚超市销售的食品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无蔗糖”字样,但在营养成分表上未对蔗糖含量进行标注,存在缺失标示成分,属于食品安全法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欧尚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在货品上架前尽到审慎检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欧尚超市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摆在货架上销售,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成都中院支持了史女士的请求,判决欧尚超市向史女士支付赔偿金9924元。
[相关:超市]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王英占]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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