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文锦江镇男子未到婚龄找哥“顶包”登记 离婚被哥索2万赔偿费

2016-01-10 12:02:13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闹离婚

“结婚”后未共同生活 法院已判定离婚

这桩离奇的离婚案一度闹到了当地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于2011年5月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了法律上的一对“夫妻”。但两人在婚姻期间,并未置办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此外,李梅实际上是与赵星过着实际的“夫妻”生活,

同时,两人在登记结婚时,并不是基于男女感情,而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掩盖非法目的。

此外,法院在走访当地村民后,村民也认同他们两人为叔嫂关系,两人从未有过共同生活,所以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对两人的结婚动机分别给予了严肃批评。至于大哥感觉委屈提出的2万元补偿金,法院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准予李梅和大哥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孩子由李梅抚养。宣判后法庭给双方分别进行法律预告和思想上沟通,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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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婚姻]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崇法宣 杨力]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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