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小学教师强奸12岁女生获刑17年
青某夫妇诉青某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某(时年80岁)、刘某(时年68岁)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儿子,青某某系长子。青某夫妇现已失去劳动能力,二人要求青某某承担其对原告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青某某以二人未归还其承包地、宅基地等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青某夫妇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青某某每个月支付青某夫妇生活费500元;2、青某夫妇医疗费凭票由青某某承担四分之一;3、青某某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典型意义
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物质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子女的精神赡养期待很大,希望子女能常回家看望和陪伴老人。现实中绝大部份子女只是注重物质赡养,而忽视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精神赡养的义务。该案例判决被告人每月探望父母两次,体现了要求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的要求,体现出很好的社会效果,对化解赡养纠纷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支持起诉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古蔺县某村村民梅某某对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11岁亲生女儿小丽(化名)实施了猥亵。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被害人小丽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其父好酒无度,长期疏于照顾女儿并有侵害行为,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系精准扶贫户。为确保被害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该院在对梅某某提起公诉时,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丽伯父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并出庭支持起诉。最终县法院作出了“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小丽伯父母为监护人”的判决。宣告判决时,被申请人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除了当事人,还依法向检察院、当地村委等送达了判决书,以此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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