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6月1日起禁止紧邻居民住宅新建机动车清洗站
12日,成都市政府网站正式发布《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该《办法》为成都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一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相应区域的机动车清洗站,若没有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洗车、擦车及其他机动车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封闭场地内进行,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否则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根据《办法》第九条,机动车清洗站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
(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材料覆盖;
(三)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
(四)按规定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
(一)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
(四)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五)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
[相关:洗车]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冉倩婷]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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