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郫县市民一年未交燃气费欠费2963元“违约金”竟高达1090元
“天价”滞纳金
或将退出燃气行业
针对滞纳金的问题,本报也曾多次报道,有律师就曾指出上世纪九十年代,燃气费还属行政事业收费,因此在1998年通过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向不缴费的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
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进入了燃气行业,燃气收费也已经从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企业收费。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比如税务机关、交警部门等行政部门追缴费用。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也形成了平等的民事服务合同。在去年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大会审议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就取消了燃气费滞纳金的规定。
不过,也有燃气界的专业人士认为,如果没有滞纳金约束,可能欠费用户会越来越多。而住建部门相关人士则表示,取消滞纳金不代表可以随意欠费,只是改变了约束方式,双方都要以市场为导向在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
[相关:消费者]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宦小淮]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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