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社厅:重组前欠缴的社保费 由重组后企业补缴
如果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企业应安排其进行离职健康检查。
如果被安置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工,企业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社会保障
重组前欠缴的社保费,由重组后的企业补缴
社会保险涉及每个职工切身利益。对于被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衔接问题,《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兼并重组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重组后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由新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果重新就业,由新就业单位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没有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企业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和社保机构依法保障;参保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如果选择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相关待遇。职工内部退养后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由企业和社保机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因破产等原因注销注册、登记,参照国家、省有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规定处理。
[相关:社保]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刘春华]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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