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男子与女同事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法院判无罪
法院判无罪:
不存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
崇州法院对证据分析认为,杨荣、杜鹃均承认案发时发生了性关系。杜鹃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
杨荣是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杜鹃是护士,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上下级关系。杜鹃陈述案发过程中杨荣没对自己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同时,杜鹃说她被杨荣压在身下,自己没有杨的力气大,没能将杨推开。但案发时间为晚上9时左右,地点为宿舍二楼房间,室外近距离有多名同事,杜鹃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杜鹃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崇州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杨荣对杜鹃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杜鹃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杜鹃控告杨荣强奸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杨荣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作出如上判决。(涉及隐私,文中人名系化名)
[相关:社会]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王英占] [编辑:成都热线 ]
成都商报新闻热线:
028-86612222
028-86612222
华西都市报新闻热线:
028-86969110 96111
028-86969110 96111
四川4台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热线
028-85587777 85555046
028-85587777 85555046
成都电视台第二频道(原33频道):
028-88881890
028-88881890
成都电视台5频道成都全接触新闻热线:
028-84321999
028-843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