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公布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
依据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比如与国歌、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声音商标要具有显著性,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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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商标]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刘浏]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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