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告 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住房交易施行时间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新闻链接: 四种方式解决异议
根据《通告》,纳税人对存量住房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四种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地税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住房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存量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相关:二手房]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王琳黎]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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