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成都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为弥补普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拓宽保护渠道,还规定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提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议名录后,需进行一系列的征求意见程序,才能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其后,还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被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将有自己的“身份证”,将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欣庐 本报资料图片
与2014年出台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相比,新《条例》建立了“抢救性”的保护制度,即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成都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分类保护
合理利用是最佳的保护方式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还有另一个创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即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并就各类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相关:历史建筑]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缪梦羽]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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