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可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四川选择了最惠民的起征点。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起,四川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数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现行增值税征收率为3%,以最接近起征点的月营业额19999元测算,每户个体工商户每年可享受的最大免征额为7199元。
免交增值税个体户新增7万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全市将有8.6万余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带来的税收优惠,免交增值税的个体户新增了7万户。”成都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户121205户,其中定期定额户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86678户,月销售额2万元以上的26036户,实行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的8491户。
对于市民关心的征税对象,成都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这里所称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政策中所称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因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
上述负责人提醒,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外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