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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收了择校费不再收学费
2013-07-03 23:31:41  |  新闻中心 成都教育教育新闻 

自愿入伙费:只能向自愿在校搭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教辅材料费: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转发<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执行。

特别提醒>>>

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学校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都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任意减免教育收费。按规定,五城区和高新区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自愿入伙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外)一律实行银行代收,学校不得直接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现金。

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不得隐匿、转移收费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盈利原则,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家长可以拒绝交费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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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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