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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出台后首例包间费维权案消费者败诉退费请求驳回
2014-05-22 10:08:55  |  新闻中心 成都商界财经消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是否上诉待定

被告认为判决公平

宣判结束后,原告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对于最好的结果与最坏的结果,他们都进行了充分的心理准备,是否上诉要等到与当事人商量后再决定。

被告则表示,这个宣判结果他们认为很正确很公平。餐厅既然为消费者提供了差异化服务,就肯定要收取包间费,直到现在,餐厅还在收取包间费。不过,开瓶费一直没有收取。

法院判后释疑

希望包间费核价引起市场关注

宣判结束后,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立刻在网上进行了公布,引来了不少网友的质疑和猜测。紧接着,武侯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武侯法院副院长王佳舟对于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昭示的社会意义进行了说明,并答记者问。

个案不具有普遍意义

针对网友的一些质疑,王佳舟表示,第一,就案件本身来说,这只是一个“个案”,主要是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诉求,依法作出的判决,并不代表对类似情况普遍性的评判。

不是商品和服务瑕疵

因此适用《合同法》

第二,案件中,原告并不是基于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或者存在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赔偿的请求,而是基于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主张合同部分无效,要求退还收取的包间费,所以该起案件的审理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上,这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支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亦即达成合意。该案从审理情况来看,依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对包间费的收取已在事前达成合意,且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原告要求返还合同价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才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引思考

包间费核价谁来定

第三,法院希望,该案的审理可以引起大家对强化市场规范的共同关注与思考。特别是在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如收集证据,在包间费上与服务方进行相互协商等);以及服务提供方如何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等方面,对大家予以提醒。同时也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促进市场进一步规范,如包间费如何收取,谁来核价等问题,希望能够以这起案件为切入点,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得到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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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武法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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