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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买辆查封车无法过户法院判解除合同 卖方赔偿损失
2014-06-05 23:37:22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22.8万元购买一辆奔驰车,合同签订后,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在过户过程中才发现,该车已被法院查封且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无法完成过户。买主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

原告冷艳(化名)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张磊(化名)名下的奔驰牌C200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2.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同时将汽车及相关购车手续交付给原告。但原告前往车管所办理产权过户时,才知该车已经被法院在2011年9月1日予以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鉴于以上事实,该车已经被查封且进入执行程序,车辆买卖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购车款;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认为,冷艳已经履行了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张磊也实际将车辆交付给了冷艳,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张磊涉及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车辆被法院依法予以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法院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现冷艳主张该损失按购车款22.8万元为本金计算,自2011年8月1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诉请实为主张购车款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冷艳与张磊之间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张磊限期内归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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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王翠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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