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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男子用别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获刑
2015-01-08 16:14:35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一天前,家住成都市青白江的小刘为自己的一时贪念付出了代价:被青白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这一切,是因为5个月前,他用别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1万元……

小刘今年刚三十出头,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小刘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有人忘记把银行卡从ATM机取走,他试着查询了一下卡上的余额:竟然有14000多元!小刘环顾四周,发现没人注意,就从银行卡上分两次取走了10000元。装好钱后,小刘快速离开了银行。9月5日,小刘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出的10000元现金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青白江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小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为10000元。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小刘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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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在线  |   作者 郭小明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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