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大家平时在银行ATM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还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银行卡取出装好,以免遭受损失。遇到他人忘记取卡时,一定要及时善意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法律小常识
在ATM机上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银行卡中的钱,表面上看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且小刘盗取的是别人银行储蓄卡中的钱,并不是信用卡,为什么法院判决他犯信用卡诈骗罪呢?
其实,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一种广义上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被害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就是刑法中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