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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饮酒人伤亡 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都有责任
2015-01-12 18:13:55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邀请未成年人、疾病患者饮酒

有什么责任风险?

李耀辉:邀请未成年人饮酒,分两种情况:如果饮酒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此导致的后果,邀请者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如果饮酒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邀请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果对方虽是成年人,但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

16岁少女喝酒身亡

邀请人、场地提供人、买酒人都担责

16岁的小燕生前是成都某校学生,与家住崇州的李同学是要好的同学。2006年12月31日学校要放假时,李同学邀请小燕去家玩。二人共同书面向学校班主任请假后离开学校。

随后,两人来到王某经营的台球室,和一拨同学聚餐。席间,小燕喝下了两瓶啤酒后,又喝下了1斤白酒,随后不省人事。大家认为小燕只是一般的醉酒,睡一觉就会没事,便将她背到张某家休息。次日早晨8时,张某起床时发现小燕已经死亡。后来,法医鉴定了死亡原因:饮酒后呕吐,呕吐物被吸入气管、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对于这起意外,崇州法院作出宣判:学校赔偿1万元,邀请小燕喝酒的李同学赔偿25000元,提供喝酒场地的王某赔偿5000元,购买啤酒和白酒的程某赔偿4000元,留宿小燕的张某赔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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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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