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大型超市销售盗版CD音像制品,虽然是通过音像制品合法的进货渠道进货,是否因此就可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将该院审结并已生效的一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例,认为音像制品零售商销售音像制品,除应当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货外,还应当对音像制品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若仅能提供音像制品合法的进货渠道,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2年6月下旬,原告某音像有限公司经公证证明,被告重庆某大型超市成都店出售标注有《齐秦 齐唱情歌》的光盘。原告方称,自己获准进口齐秦《美丽境界》的音像制品,并享有批发、零售该音像制品的权利,被告超市方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的CD音像制品侵犯了其享有权利的齐秦《美丽境界》权利曲目,侵害了其依法取得发行权,为维权包括该案在内的系列案产生差旅费4947元,故要求被告在该案中赔偿其合理开支500元,并赔偿其损失9500元。
而被告超市方则辩称,销售被控侵权音像制品是事实,但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具有合法来源,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法院庭审查实,被告按合同约定在一具有出版物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