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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超市卖盗版CD 进货渠道虽合法 仍要担责任
2015-01-15 10:22:21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约定“不侵权担保协议”  仍有赔偿义务

仅提供进货渠道不能当然免除销售者侵权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法官表示,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商品流通的流畅性而对音像制品发行者课以较低的注意义务,一般仅限于音像制品发行人应当是从有资质的进货渠道进货,即销售者只要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主观上不具有致使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的过失,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但近几年来,为规范音像制品市场,司法实践中对音像制品发行人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具体内容有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音像制品发行人也不能因“不侵权担保”免除审查注意义务,“不侵权担保协议”即约定供货商提供的音像制品不应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责任应当由供货商承担。该案中被告虽以与供货商签订了“不侵权担保协议”为由,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这只是音像制品发行人与供货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只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因该约定而排除对著作权人的赔偿责任,也不能免除对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承担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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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王鑫 王敏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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