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半年内不能正常使用
4S店被判赔偿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对送修车辆进行技术修复后,未通知原告许某并协助其到车管部门进行技改,就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致使原告在年检时被告知涉嫌拼装未能通过年检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半年内不能正常使用送修车辆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虽辩称在维修清单上载明更换了“右车身侧面结构件”,但该项系专业术语,原告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并不能认知该项系对车架的更换,需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技改登记,因此,被告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在车管所告知其涉嫌拼装的第三天,并没有确定是否系拼装车,也未要求被告提供替代用车,在能够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等多种出行方式的情况下,单方面租用车辆导致损失的产生,属于扩大性损失,其在庭审中也未举证证明租车的必要性、必须性。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租车费损失过高,结合其实际情况,对其损失酌定为2万元,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