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续写”作为一种文学现象不胜枚举,续写既丰富了社会的文化生活,又加强了对作品的再次开发和利用,但续写作品是否为抄袭剽窃,并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呢?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将一起二审维持原判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件,法院认为以原作品基本设定为基础创作的续写作品,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与原作品相区别,具有独创性构成新作品,并不构成对原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故原告马某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幸福火巴耳朵》
续集惹上著作权官司
早在2006年,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火巴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该剧每一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豇豆、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之中的幽默故事,着力塑造三个家庭中男人怕老婆(“火巴”耳朵)、女人当家的人物共同形象,力图展现四川男性所具有的关爱女性、维护家庭和睦的良好品德,并反映出在新时代下农村生活的新面貌。根据每集片头字幕所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五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