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近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对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以及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和经费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教师配备:补足配齐 创新用人机制
《意见》提出,公办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建立幼儿园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和灵活的用人机制。非在编教师配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由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予以解决。
工资待遇:合同约定 实行同工同酬
《意见》要求,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由幼儿园与被聘教师平等协商、合同约定,实行同工同酬。幼儿园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