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逐级申报 评定一视同仁
对于非在编教师普遍关心的职称评定问题,《意见》规定,符合职称资格评审条件的教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报上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对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一视同仁,保障非在编教师职务(职称)评定过程的公平公正。
岗位管理:合理设置 公开竞聘上岗
《意见》要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公办幼儿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非在编教师数,按规定分别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并依照公开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实行择优聘用。
区(市)县可按照“县管校用(聘)”的原则,从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总岗位数中划出相应比例,实行集中调控和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