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其误食鱼刺致伤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这一情形。
事发经过
老师监考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
2014年6月28日是个星期六,也是成都市2014年国家教授资格认定考试的日子。在成都任中学教师的唐老师受学校安排,参加了这次考试的监考工作。按照学校工作分配,唐老师被安排管理候考室的考生,当天中午将近12点,唐老师才将最后一批考生送到备考室,而按考试规定,她应该在当天中午12:30前再次到岗组织考生候考,当天中午她有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
唐老师在起诉书中称,当天中午12点左右,自己匆匆忙忙到食堂去吃饭,在食堂吃饭的时候遇到相关领导,并问起候考室的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省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后被告知需要做手术,由于省医院没有床位随后前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