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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生活照上了招生宣传册 法院:教育培训机构侵犯了肖像权
2015-03-23 15:10:42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近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停止在宣传册上继续使用原告杨某的照片,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2000元。

教育培训机构将授课老师的照片刊登在招生宣传册上,是否需要事先征得老师同意?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案例

生活照上了招生宣传册

教育培训机构被诉至法院

2014年5月,杨某到某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一张本人生活照。同年6月13日,杨某从公司辞职。后该公司为扩大生源,印制了一批宣传册,其中在教师情况简介部分刊登了杨某提交的生活照。杨某认为公司擅自将其照片刊登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利用其形象宣传获得的不当得利54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被告公司表示,照片是杨某主动提供,杨某对公司宣传册使用其照片没有提出过任何质疑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且根据现行的交易习惯,教育机构都会将老师的照片印刷在宣传资料里,老师在课程推广后可以获得讲课费提成等预期收益,杨某对此交易习惯是明知的,并且进行了推广,应当视为杨某的行为是对宣传册上使用其照片的一种授权行为,请求依法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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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方圆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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