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公司行为侵犯肖像权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在应聘时提交了照片,并不表明同意被告公司可以以任何形式使用其照片。在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照片用途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杨某提交照片的行为视为同意公司在宣传册上使用。且无论教育培训行业中是否存在以老师获得预期收益作为将老师照片印刷在宣传资料上的一种对价的交易习惯,都不能改变肖像权的专属性,即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公司也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杨某同意在招生宣传册上使用其照片的情况下,不能以杨某明知行业内的交易习惯而认定公司可以在宣传册上使用照片。因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肖像权。但杨某无证据证明公司因使用其肖像获得54000元收益,综合考虑公司使用照片的具体原因和情况、公司的过错程度、杨某受到的实际影响以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