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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出台新规:小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应征得业主同意
2015-04-20 17:55:31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广告协议中应当就“不得发布涉及生殖系统、泌尿系统、肛肠、不孕不育、乳腺疾病和丰胸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严格控制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四类广告的发布,多媒体显示屏不得在6:30至9:30,11:30至12:30,18:30至20:00三个时段播出上述四类广告等干扰业主正常生活的事项”等内容进行约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的广告外,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可就本小区禁止或不宜发布的广告内容自行作出具体约定。

六、业主委员会或经授权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小区内商业广告管理制度,指定人员对小区内商业广告内容、发布方式、发布时间等是否符合广告协议和相关约定要求进行审查。

七、小区内商业广告权益归属。小区共有部位商业广告经营收支属全体权益人共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方案约定,定期向所有权益人公布收益情况并自觉接受权益人监督。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经营且无分配、公示约定的,经营单位应当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商业广告经营,应向其支付报酬。

八、规范设置小区内商业广告。小区广告牌应当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悬挂牢固,保障使用安全;广告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布幅、横幅广告。

小区宣传栏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九、本通知生效前设置的小区商业广告,经营单位与发布单位无约定或约定事项不符合本通知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补充约定。

十、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和信用记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小区的指导,及时受理业主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房管局 市工商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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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在线  |   作者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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