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第68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车位租赁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综上所述,该小区部分车位租赁费上涨,没有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
律师说法: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对于此事的说法是:“针对交大绿岭二期涨价事件,如果车位产权确实归属房产商,对于涨价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不是的话,业主可以提起公诉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