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中已有5人辞职业委会是否事实存在?
业委会事实不存在,是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前提。对此,原被告各持己见。
街道办认为“业委会事实存在”,依据是该业委会于2014年11月就小区是否与物业方续聘召开相关会议,并于2015年1月与物业方签订三年合同。
原告谢女士认为,该业委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5人提出辞职,加上一名委员因房屋卖出不具备业主身份,事实上6人的委员资格均已终止,时任业委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本届业委会已“自动解散”。此外,2014年11月,楼栋代表联席会议超过半数人员同意了5位委员的辞职,且业委会公告栏中已经贴出《关于第三届业委会自动解散的公告》。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是否街道办法定职责?
假设小区业委会事实不存在,街道办是否具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职责?对于相同的条例和规则,双方有不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