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确认了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今年3月25日,成都市民刘某驾驶一辆宝来车沿倪家桥路,从玉林南路往人民南路行驶。当车行驶至倪家桥10号门前路口处时,没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该车乘客张某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时,钮某开着一辆超标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同方向行驶,恰好与宝来车的右后车门相撞,钮某受伤,钮某所骑电动车搭载的杨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
经查,肇事宝来车的登记车主为司机刘某的妻子陈某。2014年11月19日,陈某与成都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将该车挂靠于该公司从事运输经营,该车在平安财保华阳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险。投保时,陈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该车用于运输经营。
事故发生后,一号专车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钮某垫付了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肇事司机向钮某垫付了4.5万元。
一人被撞成植物人,索赔超百万
庭审开始后,伤者钮某的代理人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从原来提出的97万余元增加到103万余元。
钮某代理人举证称,交警对此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钮某、杨某无责任。由于事故导致钮某严重受伤,至今处于重度昏迷之中。经鉴定,钮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