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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凯丹广场一餐馆吃个饭每人3元餐位费?店方:餐位费包括小吃等
2016-04-16 15:21:13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工商局

关键还是看

餐馆是否明码标价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前往探鱼凯丹广场店所属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高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是否违规取决于此前是否告知消费者有此类消费,如果此前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就没问题。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就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工作人员还透露,针对餐位费的疑问此前也有消费者提出过,“但目前接到的反映只有几位消费者,都是在讨论是否合理。我们的回答还是一个,看餐馆是否明码标价。”对于餐位费的定价标准,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只要不要太离谱就可以,像是一般而言都是3元每客,如果定价超过10元每客,可能就有点夸张了。”

律师说法

不注明消费范畴供选择有强制消费嫌疑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餐厅是营利场所,给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餐位费如果消费前如实告知顾客,顾客知道后消费,这个行为是没问题的。原则上说,在告知过程中除了告知费用价格,还应该告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然而在法律上也很难找到明确规定告知义务要详细到什么程度。如果强行推销茶水、纸巾等,那就涉嫌违反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兴圣:这种情况下的餐位费收费有强制消费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嫌疑,按照店家说法,餐位费包括餐前小吃、餐后纸巾等,但小吃、纸巾等服务都要根据消费者自主意愿,而现在是不管消费者需不需要都要收这个钱。此事店家确实告知餐位费,但在新消法上也表明消费者有选择的自由。在此案中,消费者并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店家应该在菜单上注明,餐前小吃、餐后纸巾都属于餐位费范畴,方便消费者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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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商报  |   作者 颜雪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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