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3日,成都市政府网公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房租赁租住标准。
《意见》指出,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4类房子不得出租
“准租”房源将有全市统一信息编码
《意见》称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4类不得出租的房源,包括属于违法建筑的;被鉴定为危险住房的;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核实,通过核实的编制全市统一的房源信息编码,租赁当事人不得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不得出租的房源信息。
此外,《意见》鼓励稳定租赁关系。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