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住房租赁租住标准
卧室不低于5平方米,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
《意见》还对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租住面积作出明确。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在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方面,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若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加大对“非法群租”“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构建住房租赁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中,建立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将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主体纳入“红名单”,进行年度表彰并信用加分,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绿色通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社会公示,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