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价格将与国家、省同步同幅联动调整

2013-11-15 14:46:23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昨日,成都市发改委发出《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从今年12月15日起,将在我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建立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有效期5年。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联动办法》)的规定,如遇国家或省对上游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开征或调整时,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的供水终端价格原则上可按《水价联动办法》实施同步同幅联动调整。

据悉,在我市建立并实施的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与城市供水终端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机制(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中明确规定,因国家和省对上游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开征或调整,直接造成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成本增加,需对城市供水终端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时,使用《水价联动办法》。

“供水成本受上游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政策性开征或调整的刚性成本推动,城市供水终端水价按已经过听证会论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达成共识意见、与上游价格成本推动涨跌趋向一致、价格形成的成本核算模型与听证会论证时的模型一致进行同步同幅调整。”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2010年5月21日举行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我市就达成了“将城市供水价格构成分为资源水价(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即原水费)、城市供水运营水价和环境水价(污水、污泥处置费),并对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调整建立联动机制”的共识。

根据《水价联动办法》,因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刚性开征或上调时,如需调整城市供水终端水价,由中心城区供水企业根据上游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上调情况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成本资料及相关财务报表,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此外,为体现共同负担和公平公正原则,上游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开征或调整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在承担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增支成本以及购售水的产销差增支成本的基础上(即自行消化新增总成本的比例不低于15%),合理核算供水价格实际联动调整额度,最终调整额度不超过上游开征或调整的标准。如因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执行时间滞后于上游调价执行时间所产生的时滞成本,原则上由供水企业自行消化,不再向用户追收;因国家和省停征或下调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时,城市供水终端价格的下调,由市发改委自主启动联动调整,并按照有关程序直接规定城市供水终端价格的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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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自来水]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王伶雅]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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