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天价乌木案 四川高院驳回村民所有权起诉

2013-06-16 01:29:00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对吴高亮、吴高惠诉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面对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吴高亮及其代表理律师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据了解,今年5月10日,省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省法院就一审勘验程序是否合法及乌木的发掘地点等问题进行了评议。

关于一审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省法院认为,根据勘验笔录的记载,第一次勘验时,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到场,麻柳村主任、村主任助理、麻柳村支书亦到场,双方分别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及乌木的发掘位置进行了指认,彭州市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对河道范围进行了指界。第二次勘验时,0026号承包地的承包人吴高惠经法院通知未到场,其丈夫表示与他无关,也未到现场。参加过第一次勘验的麻柳村主任及助理现场走界,颁证时的专业测量公司进行测量,两名18组村民指认了0026号承包地与18组相邻地块的边界及相邻地块分属哪些村民。因麻柳村17组其他村民的承包地与0026号承包地都不相邻,由麻柳村主任、当年参与划分承包地的主任助理及与0026号承包地相邻的18组村民进行指界,勘验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省法院认为,吴高惠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吴高惠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吴高惠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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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乌木]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安源]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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