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中辞职 成都高新法院判决单位发放剩余年薪
目前很多企业员工的薪资构成是年薪+单位福利+年终奖,年薪体现为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年终发放年薪剩余部分工资,如果年中辞职,年终奖肯定没有了,那年薪剩余工资呢?近日,高新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薪资案件,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发放员工工作期间每月的年薪剩余工资。
2012年7月2日,石军(化名)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与石军签订《工资待遇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公司福利+年薪余下工资+年终奖;年薪10万元,每月发放6000元;每年1月发放上一年年终结算工资,不足一年按天计算给予不足部分;年终奖根据乙方一年的表现和公司制度给予奖励。”2013年2月28日石军辞职,离开了公司。
双方就离职后应支付的工资报酬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4月18日石军向双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石军支付年终工资计18573.31元。此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应支付石军年薪工资不足部分为19063.29元,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年薪工资差额18573.31元,而对此裁决结果,石军并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认可了仲裁裁决,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如下:公司向被告石军支付年薪工资差额1857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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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资]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高新法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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