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部分老小区“不成文规定” 车位紧张业主能停租客不行

2015-11-19 22:40:55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律师们看法不一

停车位是否该先满足业主需求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刘秀说,无论是新修的小区还是老小区都适用这个规定。不过租住户可以联系房东,找小区物业进行协商。

另据媒体报道,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袁小芳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而不是租客;业主的权利是专属的,并不能转移。”。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沈冬军则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小区停车位这个安排是不对的,租住户和小区的常住户一样都应该享有使用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小区停车位的使用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租赁合同转移给承租人。“停车是房屋的附属权利,租户承租房屋后,应该享有包括停车在内的附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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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停车位]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康耕豪]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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