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钱 直接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不是“想追加就追加”
法院的判决书中只确定丈夫为债务人,而在案件执行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
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将一起复议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纠纷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该规定追加夫妻中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而是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在取得可以执行配偶的法律依据后合并执行。今后,成都各法院遇到类似情况,将参照此执行。
2013年6月,成都一家基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写明:刘某于当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及此前的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于当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的妻子为该案被执行人。刘妻提出异议。
[相关:婚姻]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王鑫 审执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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