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房首付后贷不到款 开发商该不该退首付款?
武侯区法院在立案后决定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主持调解的法官认为,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案中,颜某未能贷款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既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也不能归责于颜某。因此,被告应该返还颜某首付款。经过诉前调解,最后原告颜某也有所让步,与被告达成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颜某首付款114320元,同时颜某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律师支招
合同订立前查清贷款条件
就商品房交易中因贷款问题导致的常见纠纷,记者采访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马律师为各位市民支招:“在贷款不成功的情况下,‘商品房按揭贷款未获得批准’是属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还是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成为决定纠纷处理方式的关键性因素。对此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要弄清楚贷款不成功的原因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马律师还指出,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将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余款,情况将更为复杂。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在贷款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法律上只能认定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卖方还有权主张违约金。因此,“请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尽量在预购合同中约定清楚房款支付方式。如果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余款,最好在签订合同前查清办理贷款的银行及办理手续和条件,落实办理贷款各环节后再订立合同,这样更有利于防止因意外情况出现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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