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芳草街道共享单车有了官方停车位 不曾想指示牌上logo惹争议
律师:如仅针对一家停放 或侵害公众权益
城管部门在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的指示牌上使用“ofo”的标示是否合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晓东表示,该停车点位的使用性质具有开放性,并非针对某一家运营商的产品提供服务,如果是“ofo”公司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合作,对设施设备有出资出力,作为回报应当是合理的。“如果提示牌上注明仅针对“ofo”一家运营商的车辆停放,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侵害了公共权益。”
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城管部门划定的停车区域属公共资源,在指示牌上出现某家单车公司的标识是不规范的,“会对市民造成误导。”此外,如果停车区域只针对一家单车公司,则有侵害公共权益的嫌疑。
成都商报记者 彭亮 张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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