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滨江东路一物业维修方扯皮停小区电梯 律师:业主受损失可赔偿

2016-03-08 10:48:45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针对物业公司所说的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张杰表示,已经多次提供资料。他认为,合同是和物业公司签的,付款方是物业公司,他们应得的56000元费用,“肯定是找物业公司要。”

律师说法

电梯公司无权关停电梯

业主若遭受损失可要求赔偿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认为,只有电梯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梯的关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小区交付使用后,包括电梯在内,其公用设备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电梯公司无权关停电梯并影响电梯使用。

曹毅表示,电梯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的途径要回自己的欠款,不能关停电梯。在电梯停运期间,业主因此遭受巨大损失,业主可保留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电梯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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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物业]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吴冰清]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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